微信红包税收时代来临 企业红包需缴纳税率20%!
一份据称出自7月28日、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阅的文件昨天在网上泄露。根据该消息,中国税收机构可能引入监管新规,对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进行征税。而截至昨晚9点记者发稿时,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。业内人士对此表示,企业发放电子红包需征税是早已明确的事情,但一直缺少执行的细化标准,此次“内部文件”泄露,或意味着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缴税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。
个人红包不在征税范围
记者昨天核实到,事实上,早在今年春节期间电子红包大战之后,电子红包应该征税的消息就已得到确认,但明确仅是针对企业发放的电子红包而言,个人间红包并不在此列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今年3月份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示,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,应依法征税;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,不征税。“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,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,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。”
王军说,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,这一点于情有理,也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。王军表示,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、新业态,税务部门也正密切跟踪研究,基本的原则则是:依据税法区分情况、分类规范和明确。
江苏首现微信红包纳税案例
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这番表态不久,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此后也表示,B2C的红包,比如腾讯在今年央视春晚发放的红包是要纳税的,发放5亿元红包有1亿元是用来交税的,也就是20%。此外有基层税务机关也传出消息,江苏一家企业因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,主动向江苏盐城东台市地税局缴纳了75万元“微信红包”个人所得税。这也是江苏省首例征收入库的“微信红包”个人所得税。
据介绍,这家企业通过电视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带中奖性质的红包,按税法相关规定,肯定要征收,税率为20%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二条规定,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江苏东台市地税局曾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“微信红包”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。
企业电子红包纳税亟需执行标准
多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昨天表示,上述案例不难看出,企业发放电子红包应该缴税在法条上仍然缺少明确的界定,各地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明显偏大,因此确实亟需由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细化征税标准,同时也要在如何执行方面施行必要的技术手段。
此前已经传出消息,税务部门正在积极调研这一新生事物,完善征收监管。由此,不难推测,如果昨天流传的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属实,应该也是对电子红包缴税问题的明确和细化,也就是说,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纳税标准有望出台。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红包缴税的情况给出答复:
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,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
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优惠券等不征税;
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,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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